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4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4622號債權人遠東世紀廣場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叁佰捌拾貳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涂文郁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