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34號返還借款調解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上午11時3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劉水明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甲○○ 到
聲請人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給付方式:相對人
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五日至一百年七月十五日止,每月給
付新臺幣貳萬元,最後一期一百年八月十五日給付一萬元,
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 解委員 劉水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 記 官 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