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松江企業社即 阮仲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車牌號碼000-000之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查本件原告係以同一起訴狀,而向不同之數被告為各別
之請求,故其裁判費按原告向各被告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賴淵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