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哲麟
黃浩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6505號、第70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緩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藥品及物品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哲麟、黃浩珅(原名 黃宇瀚 )因為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505號、第7029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2人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郭哲麟、黃浩珅前因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故意販賣禁藥罪,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505號、第702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之物,為被告黃浩珅所有;扣案附表編號7至8之物,為被告郭哲麟所有,且分別係供被告2人犯本件違反藥事法案件所用之物,業據被告2人於偵訊時供述明確,是以檢察官聲請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9至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亦非屬被告
2人所有,而為案外人 郭景全 所有,此經本院核閱案卷查明屬實,故聲請人未察,一併聲請宣告沒收,於法未合,且無從補正,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1│V-Ras24減肥藥│40盒│黃浩珅│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2│V-Ras24減肥藥│8盒│黃浩珅│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3│V-Ras24減肥藥(已開封,│2盒│黃浩珅│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檢體送驗)││││├──┼────────────┼───┼───┼───────────┤│4│V-Ras24減肥藥│4盒│黃浩珅│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5│V-Ras24減肥藥空盒│1個│黃浩珅││├──┼────────────┼───┼───┼───────────┤│6│郵寄紙箱│1個│黃浩珅││├──┼────────────┼───┼───┼───────────┤│7│V-Ras24減肥藥│2盒│郭哲麟│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8│V-Ras24郵寄資料│1張│郭哲麟││├──┼────────────┼───┼───┼───────────┤│9│V-Ras24減肥藥(已開封,│1盒│郭景全│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檢體送驗)││││├──┼────────────┼───┼───┼───────────┤││V-Ras24減肥膠囊│121顆│郭景全│含Sibutramine西藥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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