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家暴殺人未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9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首查,本件被告乙○○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對於犯案情節均已遺忘,伊只是跟在被害人後面至派出所,不是要拿刀追砍云云,然本件有被害人警、偵訊筆錄指證,且有家暴驗傷診斷書、監視器翻拍照片可證,認為其所犯殺人未遂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有中度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可資稽憑,足見其精神狀態極不穩定,有逃亡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羈押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99年4月30日起羈押,嗣又裁定自99年7月30日、99年9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再查,本院再經訊問被告,仍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其上開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亦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9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