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6號聲請人 張同彬 相對人 林助信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鄭阿利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台中縣○○鄉○○村○鄰○○○路○○○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苗栗市○○路○○○○號8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日所為99年度財管字第6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台中縣○○鄉○○村○鄰○○○路○○○巷○○弄○號」之記載,係「相對人林助信律師住苗栗市○○路○○○○號8樓之
1」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