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法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法字第61號聲請人 周松男 即財團法人全球展望醫學基金會董事長上開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全球展望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全球展望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全球展望醫學基金會(以下稱本會)之法定代理人,本會經報奉行政院衛生署民國86年10月28日衛署醫字第86064282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經鈞院民國86年11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99證他字第249號登記簿第80冊第28頁第2062號)。茲因本會於99年
1月31日召開董監事會議,並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全球展望醫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應予准許。
四、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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