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承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