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旗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旗山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郭旗山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等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居無定所,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有逃亡之事實,又所犯為法定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9年8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件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犯放火、殺人等罪事證明確,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罪,且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綜合考量被告犯行對社會公眾安全侵犯之危害性及擔保國家刑罰權之執行,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以及將來之執行,且本件強制處分所採干預之方式及程度,非其他替代處分可達保全審判、執行之目的,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吳育霖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