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國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國字第27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間法官迴避事件(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2號承辦法官未依法迴避,枉法參與裁判,請命其等迴避等語。
二、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聲請人雖聲請本院102年度聲國字第22號法官迴避事件之承辦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業於民國102年6月28日裁定終結,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聲請人於上開事件裁定終結後之102年7月11日聲請法官迴避,承辦法官就上開事件已無應執行之職務,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法官迴避,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