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1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樹林林月鳯林清水蘇文龍蘇文瑞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林朝寶蘇林月嬌 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