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256號債權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非訟代理人 李師榮 律師非訟代理人 林庭宇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筠棋 、 孟慶臣 (即被繼承人 孟鍾良 之繼承人)、 鍾肇德 (即被繼承人孟鍾良之繼承人)、 鍾慧貞 (即被繼承人孟鍾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被繼承人孟鍾良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孟鍾良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三、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