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更㈠字第5號上訴人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君佑 訴訟代理人 陳鼎仲 律師
朱大慶 上訴人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訴訟代理人 林峻立 律師
王聖舜 律師
參加人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法定代理人 梁又文 訴訟代理人 陳慶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9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曾錦昌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