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39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健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樹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0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
告起訴狀載明訴訟代理人羅健國,惟並未提出委任書,亦請一併
補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