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高耀東
相 對 人 高郁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返還不動產等調解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高郁傑應塗銷於民國103年9月9日經新
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以買賣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
記,將新北市○○區○○段○○○○號及4525建號不動產回復
為高耀東所有之狀態聲請調解。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
人戶籍址,均於108年5月30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高郁傑具狀否認聲請人主張之內容,高耀東則未對聲
請人之聲請表示意見,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
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