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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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205號
原   告  蔡東穎
被   告  周慶順 律師即 施萬福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4月1日裁定請原告於收受送
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4月8日送達予原告
,有送達證書可參(卷第57頁)。原告逾期並未補正,其訴
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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