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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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豐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開標記錄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款項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拒不核定98年度雄簡字第142號確認開
標紀錄無效民事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無理由支配動用或
保管移送自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之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爰請
求本院全數發還前開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3個
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3
個月期間之起算時點,係以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為準,要不
因訴訟當事人何時知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而有差異。經查,
本院業已於98年6月23日判決原告敗訴在案,該判決並已於
98年7月22日確定,惟原告於99年8月10日方具狀聲請退還
溢收款項,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