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簡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1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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