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簡字第9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8,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8,61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