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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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鳳小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生鳳邑大廈管理負責人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抗
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