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57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570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
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