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59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六
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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