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3號原告 趙金河 被告臺中市原住民關懷促進協會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春美 被告 林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及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以108年度補字第246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