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54號抗告人 林玉麗 住新北市○○區○○路6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李正漢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102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定有明文。另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抗告不合法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9月2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2年10月2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林玉蕙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