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東小字第175號
原告 陳娟娟
被告 郭靖芳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東小字第17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之鄰居,於民國108年8月10日晚上7點49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原告所經營之善化牛肉店前,被告為土地之事來店找碴,高分貝且語帶威脅,造成在店內的客人及要進店的客人因此嚇跑,原告生意做不成,造成嚴重損失及精神受創,為此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5萬元生意上的損失及5萬元精神賠償。
二、被告則以:當天是原告主動叫被告出去,辱罵被告,並對被告塗抹口水,被告並無影響原告之生意,原告的客人還是在店內吃東西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此條文所指侵權行為之成立,須具
備:1、有加害行為。2、有故意或過失。3、加害行為須具不法性。4、侵害他人之權利。5、侵害行為與損害之間須有因果關係之要件,是主張有侵權行為發生之被害人即須就上開各項要件負舉證責任。
(二)原告主張,108年8月10日晚上7點49分許,在臺東縣○○市○○路000號前,被告找碴的經過,以本院刑事庭108年度易字第284號(之後改分為109年度簡字第8號)兩造另案妨害名譽案件中於109年1月21日當庭勘驗之錄影光碟內容為準,該案件之勘驗結果如下:
1.檔案名稱:00000000_192850妨害名譽錄影(郭靖芳提供)
2.勘驗時間:00:00:00至00:01:41,共1分41秒,畫面無載實際
時間。
3.勘驗結果如下:
【00:00:00-00:00:41】(畫面一開始女子為陳娟娟《如圖》,次出現男子為 陳豐泉 ,拍攝者為郭靖芳。)
陳娟娟:來來來,來這幫我拍一下(台語)。
陳豐泉:你娘,瘋 查某 ,你真的耖...(台語,00:00:02,《如圖》,被著白底黑花衣服女子推至後方,往後走)
郭靖芳:你不能亂罵人(台語,00:00:06手指指向陳豐泉,《如圖》),你不能亂,不能亂罵人。
陳豐泉:(回頭走向郭靖芳後,手指指向郭靖芳,聽不清楚說了什麼)
郭靖芳:(手指指向陳娟娟)你不能亂罵人(台語)。
陳娟娟:不要來這套(台語)。
郭靖芳:大姐。
陳娟娟:你們當老師比較「央(台語)」啦。
郭靖芳:沒關係、沒關係,我們不要爭。
陳娟娟:不要理她(台語)。
郭靖芳:來,我現在,我現在拍(畫面轉向腳踏車)
陳娟娟:(畫面轉向陳娟娟)瘋查某,說這些(台語,00:00:22,《如圖》)。
陳豐泉:幹你娘,你給我拍下來(台語,00:00:23,《如圖》)。
郭靖芳:你再說,你再說我打電話報警喔(台語)。
陳娟娟:來報,你報啊,報啊。
郭靖芳:我馬上報。
陳娟娟:你...322270打來,快打,那還不趕快去報,快去報啊來啊(台語)。
郭靖芳:幫你打廣告(畫面轉向店面藍色招牌)。
陳娟娟:好,快去報,我也等一下替你打廣告(台語)。
【00:00:42-00:01:16】(畫面轉向陳娟娟等共3人)
郭靖芳:沒關係(台語)。
陳娟娟:壞心人,跟你當鄰居有夠衰小(台語,00:00:46,《如圖》,手不斷指著郭靖芳)。
郭靖芳:沒關係、沒關係,你再繼續罵。
陳娟娟:我們這鄰居,沒跟人怎樣的(台語)。
郭靖芳:來,你再繼續罵。
陳娟娟:繼續,把你的事情都抖出來(台語)。
郭靖芳:繼續罵,我有什麼事情。
陳娟娟:你當作人家不知道你的底細喔(台語)。
郭靖芳:我有什麼底,很好笑。
陳娟娟:跟別人不和,衰小(台語)。
陳豐泉:我說一句話給你聽(陳豐泉上前說話,遭後方女子拉
住)。
郭靖芳:我真的很衰小(台語)真的吼,好倒楣喔。
陳娟娟:沒事搬來隔壁,我們整個鄰居好好的,就剛好你搬來
這裡。
郭靖芳:沒關係,你再罵沒關係。
【00:01:17-00:01:41】(陳娟娟往後,畫面轉向陳豐泉)
陳豐泉:這不能打,真的讓我打,打到死...(台語,00:01:2
0,《如圖》,話未畢坐下椅子)。
郭靖芳:你再罵,來。
陳豐泉:幹你娘(00:01:23,《如圖》,聲音小聲,畫面晃
動,後轉向陳娟娟)。
郭靖芳:你再罵。
陳娟娟:不要來這套(台語,並上前靠近)。
郭靖芳:不要罵啊。
陳娟娟:不要來這套(台語,00:01:29,《如圖》以手摸嘴巴,後伸出至鏡頭外)。
郭靖芳:不要隨便用嘴巴講。
陳娟娟:不要這樣(台語,手指指郭靖芳後放下)。
郭靖芳:啊呦(00:01:31,《如圖》,鏡頭往後退),你,好,馬上來(00:01:34,《如圖》,畫面轉向郭靖芳自己),他剛剛用口水塗我的臉(手指向郭靖芳自己的臉)。
陳娟娟:啊呦,哪裡有口水。
郭靖芳:有。
陳娟娟:(走到郭靖芳旁邊,畫面偏向陳娟娟)呦,我講話有口水。【爭吵,畫面晃動,00:01:41影片結束】
(三)依上開勘驗結果,訴外人陳豐泉接續以「幹你娘」、「瘋查某」(均臺語)等語辱罵被告郭靖芳,原告陳娟娟則接續以「瘋查某」、「壞心人」(均臺語)等語辱罵被告郭靖芳,並接續以手指沾塗自身口水後往被告臉頰塗抹,反觀被告則對訴外人陳豐泉及原告表示,你不能亂罵人,你再說我打電話報警喔等語,被告對原告並無任何不法之加害行為。
(四)綜上,原告所舉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對原告有任何不法之加害行為,故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生意上的損失及5萬元精神賠償,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鄭志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