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四號
原告丙○○○
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玖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陳添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B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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