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具保人張慧卿住台中右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十萬元,由張慧卿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如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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