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八七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0九0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叁年;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壹月。
理由甲○○因竊盜、偽造文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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