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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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六三號、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一○九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又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唐敏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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