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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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吳森豐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