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春期 被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090元,應徵裁判費46,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龍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