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債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江肇基 被告福興電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張永興 被告 林秀容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53,573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8,6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8,18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4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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