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76號聲請人勝怡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判決不得上訴。
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銀行八德分行│18,700元│96年9月11日│0000000│││有限公司 郭鴻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