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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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犯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