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7年2月20日、97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鄧德倩┌────────────────────────────────────┐│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 陳正忠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0元│96年10月31日│CT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002│陳正忠│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000元│96年12月31日│CT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