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7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9日、97年4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7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款款室內設計工作室│陽信商業銀行股份│250,000元│96年10月28日│AC0000000│3個月│││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信義分行│││││├──┼─────────┼────────┼─────────┼───────────┼────────┼────────────┤│002│ 鄭凱仁 室內設計有限│陽信商業銀行股份│500,000元│96年12月5日│AC0000000│5個月│││公司│有限公司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