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3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被告因非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判處判處有期徒刑9月及98年度聲字第150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而合計共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於民國97年3月21日送監執行,並於98年7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7年3月2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7月2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4月29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9年3月22日等情,亦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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