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丙○○
一、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玖仟伍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二人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二紙,交與債權人收執。債務人分別自民國98年5月26日及民國98年2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債務人甲○○向債權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債務人自民國98年3月22日起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童│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167%│││166955│玉蘭│5月26日起│││││8元│││││├──┼───┼─────┼──────┼──────┼───────┤│2│新臺幣│甲○○,童│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97%│││71933│玉蘭│2月22日起│││││元│││││├──┼───┼─────┼──────┼──────┼───────┤│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16%│││181376││3月22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童│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66955│玉蘭│6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8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童│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1933│玉蘭│3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1376││4月2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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