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在臺灣南投看守所羈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號),聲請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97年5月12日、5月15日有前來開庭,也有每日回家住,絕對沒有逃亡之虞,且本件是自已去南投派出所歸案;另被告於5月13日下午車禍傷及腰部,6月
5日要與對方和解,為此請求給予撤銷羈押或具保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傳喚未到庭,嗣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傳票業經被告本人收受送達,被告並未到庭,本院遂予以拘提,惟被告仍未拘提到案,乃予以通緝。嗣被告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第10條第1項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7年5月23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之情形,依然存在,無法因為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具狀聲請撤銷羈押或准予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孫于淦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