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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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上午11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