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應執行刑部分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正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肆月」之記載,與原裁定原本不符,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立華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玲憶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