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4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41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4191號債權人南欣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荃成 代理人 葉信義 債務人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叁拾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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