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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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釋果惟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英九 、 高育仁 、 連方瑀 、 王本榮 、 解文琪 、崔宇珍、 陳以真 、 曲宏慈 、 黃文雅 間請求確認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之利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若原告未遵期陳報並繳費,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