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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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教育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 林金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丁贊 間請求給付教育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