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陳豐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志明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