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7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原名 魏柏壽 代理人 連昌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子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一、聲請人陳報狀內陳稱「聲請人在一致性協商成立之後,毀諾之前,還款經濟來源主要依靠聲請人之妻 林美玲 」等語,惟請說明:
㈠95年度與金融機構成立一致性協商後,共計繳納幾期後,始為毀諾?並請補具聲請人按期繳款之證明文件。
㈡又聲請人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既為配偶林美玲,但為何
於聲請狀內記載配偶林美玲為無業,屬受扶養之親屬?請具體敘明配偶之職業、工作狀況及收入來源。再者,如林美玲現為無業,即可照顧外祖母 廖鄰 ?何以尚需請求外傭看護外祖母?何以有請外傭之必要性?又該看護之費用為何僅由聲請人負擔?該事由為何不可歸責於己?㈢並請檢附聲請人之配偶林美玲自95年度迄今之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
二、何以出嫁之二姐、三姐不需負擔撫養費用之理由?
三、並請檢附最近一年之電話費、電信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之所有帳單。並說明何以每月需支出瓦斯費1200元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