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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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七│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彰化│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彰化地│││一級毒│九月│月十七日│十五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六│十月十二│地院│訴字第一六│十一月六│檢九十│││品│││偵字第三三││二四號│日││二四號│日│六年度││││││六○號│││││││執緝字│││││││││││││第五九│││││││││││││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七│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彰化│九十五年度│九十五年│彰化地│││二級毒│三月│月二十日│十五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一六│十月十二│地院│訴字第一六│十一月六│檢九十│││品│││偵字第三三││二四號│日││二四號│日│六年度││││││六○號│││││││執緝字│││││││││││││第五九│││││││││││││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五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九十六年度│九十六年│彰化地│││一級毒│九月│一月二日│十五年度毒│地院│訴字第三二│三月二十│地院│訴字第三二│四月十六│檢九十│││品│││偵字第五○││四號│七日││四號│日│六年度││││││八六號│││││││執字第│││││││││││││二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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