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22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明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盈分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7
5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