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旗簡字第20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2
月2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記官 郭素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4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
權讓與證明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郭素蓉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