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9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2月2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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