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坤億冷氣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5,20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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